(2012)汤执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梁爱强与苏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爱强,苏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汤执字第254-1号申请执行人梁爱强,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伏道乡侯庄村537号。被执行人苏利明,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伏道乡前小滩村8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汤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苏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利明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利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利明名下有车牌号豫ESD7**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ESJ5**五菱牌灰色微型面包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利明名下车牌号豫ESD7**五菱牌灰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豫ESJ5**五菱牌灰色微型面包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