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康霞、白深、郭俊峰、田小慧与内蒙古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霞,白深,郭俊峰,田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王文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内蒙古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霞,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深,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俊峰,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田小慧,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霞、白深、郭俊峰、田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2452257.78元。由于被执行人康霞、白深、郭俊峰、田小慧既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万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