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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于迎新申请执行陈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迎新,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于迎新,男,xxxx16。被执行人陈辉,男,xxxx6415。申请执行人于迎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260.0元,因被执行人陈辉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