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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柳某甲、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柳某甲。被执行人柳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甲、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部门均无任何信息,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剑峰审判员  黎 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兴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