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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张家口科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永清,张家口科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永清。被申请人:张家口科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胡建瑞。再审申请人张永清因与破产管理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导致申请人不能得到平等公正待遇。本案其他债权人在债权确认时有利息,而申请人只有本金,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平等权。在张家口科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先清偿债权人本金、欠款本数,分配后仍有余额的,根据管理人核定的利息数额按比例分配。用于清偿债权人本金、欠款本数,分配后仍有余额的,根据管理人核定的利息数额按比例分配。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没有参加过这个表决,确认债权分配表中有多人计算了利息,连本金带利息计入分配表,(二)原审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违法处置被申请人财产。原审法院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非法查封公司土地36.2亩,并出卖用于偿还部分借贷,这批优先受偿的债权人是启动了什么程序,得到全部的受偿,申请人有知情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对此被申请人应予以说明,申请人有权对此监督。据此,原审法院(2014)沽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其判决结果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规定申请再审,依法改判此判决,支持申请人的利息损失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永清申请再审称有多人连本带利计入债权分配表,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情形存在;张家口科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沽源县民心幼儿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永清如期申报了债权,破产管理人确认张永清的债权为365万元,张永清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确定的债权金额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张永清所提管理人撤销权问题,其未举出破产管理人不行使撤销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为此,张永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永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剑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