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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陆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陆志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054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232535-7。法定代表人贺春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士军,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志春,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陆志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