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等诉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女。原告赵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系原告赵某母亲)被告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住所地铁岭市。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赵某诉被告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赵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刘某、赵某2050元。审 判 长 聂晶人民陪审员 高杰人民陪审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