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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等诉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刘某,女。原告赵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系原告赵某母亲)被告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住所地铁岭市。负责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赵某诉被告国网辽宁省某供电公司、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赵某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赵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刘某、赵某2050元。审 判 长  聂晶人民陪审员  高杰人民陪审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盛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