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某甲、包某某与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某甲,包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一确字第34号申请人常某甲,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常某甲父亲。申请人包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系死者舒某某儿子。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常某甲、包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常某甲、包某某与申请人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日经岷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舒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50,000元(肆拾伍万元),其中由常某甲承担150,000元(已履行完毕),剩余300,000元由包某某承担(已履行完毕);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结案,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事后舒某某家属不再追究常某甲、常某乙、包某某的赔偿责任。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