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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民三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谭洁爱与文俊、广东衡达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俊,谭洁爱,广东衡达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民三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俊,男,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1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洁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067。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原审被告:广东衡达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小秋。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英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子雄,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文俊因与被上诉人谭洁爱、原审被告广东衡达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5)肇端法交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俊以与被上诉人谭洁爱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文俊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俊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文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新敏审 判 员  李升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智君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