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某,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刘某,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亚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军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