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包德一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德一,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90号原告:包德一,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德一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德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逄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