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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魏某某。被告任某某。原告魏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12月20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并于同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农历9月13日生一女。婚后双方一直矛盾很深,后来被告经常独自外出,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不照顾原告和未成年子女。偶尔回家也与原告打闹,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女任芝萱由被告抚养。被告任某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20日在周至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11年农历9月13日生一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2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农历2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任芝萱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2013年农历2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任某某下落不明,为了有利于孩子成长,婚生女暂由原告抚养为宜。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任芝萱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轩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