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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付学与陈永钿、叶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付学,陈永钿,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20号原告:陈付学,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盛元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钿。被告:叶崇丽,女,汉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永钿,董事长。原告陈付学与被告陈永佃、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小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付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佃、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付学诉称:陈永佃因家庭经营、生活需要,向其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担保,并以林权证抵押。到期后,该笔借款一直未归还。现陈付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永佃、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返还陈付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永佃、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陈永佃、陈付学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借款人陈永佃向出借人陈付学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率4.5%,月息4500元,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二、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三、特别约定:借款人陈永佃逾期偿还出借人陈付学所借的款项,不仅要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里利息外,还须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即150元/天)加付给出借人。四、因本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产生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投递费、诉讼代理费、因追索债权的误工费、交通费、执行费等。五、借款人须提供担保人(保证人),该供担保人(保证人)无限承担上述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无限连带偿还责任,供担保人(保证人)承诺并保证该条款具有不可撤销性。六、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宁证字(2011)第105992号、第105993号抵押、留置给出出借人,出借人可以扣押该抵押物…出借人:陈付学借款人:陈永佃”。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同日,陈永佃向陈付学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付学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事由、期限、利率、月利息、违约金、担保责任、抵押等详见2013年8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具借人:陈永佃担保人: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到期后,陈永佃未按约还款。2015年1月29日,陈付学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陈永佃、叶崇丽2013年4月8日登记结婚。再查明:庭审后,陈永佃经本院询问,陈述该借款属实,但是以前的借款,2013年8月1日重新出具的借条,借款后本息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陈付学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陈永佃在陈付学处借款并向陈付学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归还,其拖欠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借款在陈永钿、叶崇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崇丽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本院对陈付学要求陈永佃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债务在保证期间内,故本院对陈付学要求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永佃、叶崇丽追偿。关于陈付学主张的利息,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永佃、叶崇丽、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佃、叶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付学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力求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付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陈永佃、叶崇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小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