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温红军与朱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红军,朱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温红军,淮安市电信局职工。被告朱亚彬,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原告温红军与被告朱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朱亚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9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亚彬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红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经营鞋店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两次借款,第一次借款金额为14.5万元,被告承诺自2014年11月开始逐月本息分24月归还,每月归还金额为8463.17元,其中本金6041.67元,利息2421.50元,截止2015年3月止,本息还款正常,2015年4月只还了人民币5000元,其间共计归还本金35208.35元,尚余本金10.929万元。第二笔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称用于鞋店经营进货,截止目前分文未还。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929万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朱亚彬偿还借款本金20.929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亚彬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朱亚彬向原告温红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温红军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145000元),于2014年11月开始逐月还款,截止2016年10月,为期24月。每月还本金人民币6041.67元;利息按本金总额的一分六七(月息)支付,金额为2421.50元,本息合计8463.17元。还款日期为每月7日之前。还款账户:农业银行6228481978738992078。借款人朱亚彬,身份证号××。”后被告朱亚彬按月偿还本息至2015年3月,2015年4月仅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共计偿还本金35208.25元,还剩借款本金109791.65元未偿还。后原告因被告朱亚彬下落不明,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前还款,并主张借款本金109290元。2014年11月30日,被告朱亚彬又向原告温红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温红军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归还。到期未还,每天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不仅分文未还,而且自此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2份在卷印证。本院认为,原告温红军与被告朱亚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朱亚彬与原告温红军形成14.5万元的借款关系后,在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以即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29万元;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催要情况下,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亚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温红军借款本金20.92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39元,由被告朱亚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严晓岚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