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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3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姚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甘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