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10号原告:潘某,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张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