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与蔡力、吴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54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秀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奕芬、谢譞琦,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力,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艳,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魏洪官,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秀珍,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蒋东波,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金允秀,女,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刘继华,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蒋樟英,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与被告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名下价值3128392.1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名下价值3128392.1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宝人民陪审员 汪德聪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超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