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翟晓玲与王新纲、孙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晓玲,王新纲,孙百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翟晓玲,现住榆树市。被告:王新纲,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百灵,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晓玲诉被告王新纲、孙百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其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晓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