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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06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