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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爱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培云,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帖军涛,公司职员。被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文煜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海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袁 军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