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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某集团某煤矿职工。2013年6月10日因盗窃被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5日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酒后到长治县某医院找在该院工作的亲戚王某理论家庭琐事,当得知王某不在医院后,王某某便在医院的一楼大厅大声谩骂。该院医务人员常某某、曹某某等人上前制止时,王某某推搡曹某某并与医务人员厮打在一起,造成曹某某手部受伤,郭某某见状也殴打医务人员,并将医生秦某某脸部打伤。后王某某、郭某某在医院的一楼打砸,先后将花盆、痰盂盆、羽毛球拍、��牌等物品损坏。经长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秦某某眉弓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长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元。案发后,王某某、郭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常某某、付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酒后到长治县某医院找在该院工作的亲戚王某,得知王某不在医院,王某某便在医院一楼大厅大声谩骂。该院医务人员常某某、曹某某、秦某某等人上前制止时,王某某推搡曹某某并与医务人员厮打在一起,造成曹某某手部受伤,郭某某也殴打医务人员,并将医生秦某某脸部打伤。后王某某、郭某某将医院花盆、痰盂盆、羽毛球拍、门牌等物品砸坏。经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秦某某眉弓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长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480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对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认证的下���证据的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8日17时30分许,长治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接长治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长治县某医院有人吵架,民警迅速出警,经初步了解,王某某、郭某某酒后无故到长治县某医院滋事,并将医院花盆、羽毛球拍、玻璃等物品损坏。2015年3月13日,经长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物品进行鉴定价值人民币4802元。2、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基本情况与起诉书内容一致。3、长治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长治县公安局2015年3月13日决定对王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015年3月15日对王某某、郭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3月25日对王某某、郭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4、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04)公(长治)鉴(伤检)字(2015)002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曹某某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秦某某眉弓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6月30日,长治县公安局将上述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及被害人曹某某、秦某某。5、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案件查破处理信息登记表证明:王某某未发现有违法前科。郭某某于2013年6月10日因盗窃被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6、长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2015年3月1日,王某某、郭某某因本案事实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7、长治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两份证明:2015年3月1日,王某某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合一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阴性;郭某某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三合一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8、证人常某某报案材料、证言证明:其是长治县某医院医生。2015年2月28日15时许,其在医院查房,遇到两名醉酒男子问医���的医生王某在不在,其说不在,后两人离开。17时许,醉酒的这两名男子又到医院一楼门诊找王某,其告诉他们王某不在,两人就在一楼的大厅大骂医院是吭人的地方之类的话。其告诉他们不要辱骂医院,这时围观的人多了。曹某某医生在劝说时,胖点的醉酒男子打曹某某,拉架过程中,瘦点的醉酒男子也打医生,其喊医院的人谁也不要动手,两人就把大厅两个大花盆摔破,一楼门诊玻璃被瘦男子用拳头打破,一楼门诊内的两个大花盆也被他们摔破,两人又把大厅的宣传版面踢破,科室门牌被拉下一个。其报警后民警将两人带走。事后其了解,两人与王某系亲戚,两人今天走亲戚喝酒过程中,听说了关于王某的一些话,酒后到医院找王某,15时许,两人已经在医院打过王某。瘦点的男子在用手砸门诊玻璃时被割破,胖点男子鼻子在乱的过程中碰破,医院的秦某某眉���处被打破,缝了两针。9、长治县某医院2015年2月28日出具的财产损坏清单明细证明:医院大厅花盆鲜花三盆,价值1650元;门诊大宣传牌三个,价值1500元;门诊二个小宣传牌,价值600元;康复科三楼套装门两个,价值3900元;门诊部套装门两个,价值2200元;门诊铝合金门,价值480元;门诊大厅痰盂桶,价值50元;化验室门牌,价值20元;影像室防铅门变形,价值4000元;羽毛球拍两个,价值6300元,共计20700元。10、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28日笔录。其在长治县某医院工作。2015年2月28日17时10分许,其在医院门诊部值班,看见一留短头发的人进去找医生王某,值班人员说不在,这个人就在医院大厅乱骂,其过去拦,他朝其胸口打来,其被他推在了大厅的广告牌上,同事秦某某过来将他推开,对方又朝秦某某的左眼角处打了一拳,留长头发的人也进来,我们与���们打在一起,后来医院的同事过来,把我们拉开,我们回到门诊部,对方两个人就在医院大厅和门诊部摔花瓶、砸玻璃,护士们上去阻拦,其中两个护士被对方踢了几脚,医院的王某甲过去阻拦,跟留短头发的人打在一起,后被护士拉开,这时民警过来。秦某某左眼角处被对方打破,后去了门诊部,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受伤。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其手部的伤是被胖点的男子弄伤的。案发后,王某某、郭某某赔偿过其,是由医院代表接受了赔偿,其的医疗费用是医院出的,其同意医院的处理方法。其对王某某、郭某某出过谅解书,是其的真实意思,对他们表示谅解。11、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2月28日笔录。其是长治县某医院医生。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其从医院住院部四楼到了一楼,看见门诊药房处围着很多病人家属,其到门诊室,看见常某某院长、曹某某��付某某在门诊室,其问院长发生什么事,常某某说有一醉酒的人在乱,叫我们不要理他,正在这时,门诊大厅里有一个喝醉的人乱骂我们是骗人的医院,病人都不要在这里住,连一个人都找不见的医院。其与常某某、曹某某、付某某来到乱骂的人前面,曹某某先和那个喝醉的人说不要在这里大声乱骂,这里是医院。那个喝醉的人就和曹某某说他愿意在这里骂,并用双拳将曹某某推到了一个墙角。曹某某上去用双手将这个喝醉的人抱住,说不要在这里乱。那个人反抗,两人就一块摔倒,这时不知道从哪里又冲进来一个小个子瘦瘦的人,也是喝的醉醺醺的,上前朝曹某某的头部乱打,后来付某某看见不好,就上前拉,小个子的人和付某某也倒地,后其上前去拉他们,曹某某抱着的那个胖点的人说不打了。曹某某放开他。这时在地上倒着的这四个人站起来,刚站起来,胖点的人又朝曹某某打去,其上前拉,小个子瘦点的人一拳打在其左眼上部,眼镜被打掉,其朝那个人走去,从旁边过来一个穿黑妮子的中年人从后面抱住其,那个打其的人用拳头在其身上乱打,其用脚踢倒他,医院的护士过去说其脸上有很多血,抱其的那个人才放开,其与护士到门诊室里面的房间,听见外面有打砸的声音,有玻璃破碎的声音,很乱。后护士说其脸上还流血,其去手术室处理伤口,至于他们几个喝醉酒的人还怎么乱了其就不清楚了。其左眼上角被打破,缝了两针。医院被砸坏的有门上的玻璃、花盆、窗户玻璃。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其脸部的伤是那个瘦瘦的人打的。案发后,王某某、郭某某赔偿过其,已经由医院代表接受了赔偿,其的医疗费用是医院出的,其同意医院的处理方法。其对王某某、郭某某出过谅解书,是其的真实意思,对他们表示谅解。12、证人郭某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明:其是长治县某医院办公室主任,是常某甲院长委派其来的,能代表医院。案发后,王某某、郭某某赔偿了医院和受伤医生的损失,受伤医生的损失是由医院接收的。赔偿了两次,每次50000元,共100000元。医院对王某某、郭某某出过谅解书,是医院的真实意思表示,表示对他们谅解。13、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其是长治县某医院医生。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其在医院一楼门诊上班,有一名男子进去问王某在不在,看样子是喝了酒,常某某告诉他们说人不在,改天过来。该男子到门诊一楼大厅大声喊叫说医院是吭人的地方之类的话。其与常某某、曹某某到大厅,常某某说不要在这里喊叫。该男子说你们医院包庇王某,王某这个人太坏等之类的话,大吵大闹了10分钟左右,期间医生、患者家属都围过来,看到围观人员太多,曹某某上���劝说该男子出去大厅,该男子推了曹某某一下,曹某某向后退倒在宣传牌上,其将该男子按压在墙上,那个男子喊叫打人,其放开他,这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瘦小的男子,就骂开了,然后和原先那个男子将其摔倒在地上踢打其,其他医护人员上去拉架,其站起来,看到瘦小男子用拳头打秦某某医生的脸,秦某某的额头上流血,胖男子和曹某某撕扯在一起,常某某喊我们医生不要动手,医护人员撤离到门诊,两人在大厅乱砸。其看到瘦小男子用拳头把门诊里间(放射科对门)的门上玻璃打破,手被划破,听到外面又摔又骂,其没有出去,后公安人员到达,将两人叫到大厅。其看到大厅两个大花盆被打破,门诊室外间的一个大花盆被打破,门诊里间门上玻璃被打破,其他物品很乱。秦某某眉骨处被缝合几针,曹某某右手拇指骨折,其他医护人员也不同程度被殴打。1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28日下午,其在长治县某医院给妻子治病,17时许,其在病房陪侍妻子,听住院的人说外面有人打架,其到外面看见一胖一瘦的两名醉酒男子在一楼大厅与副院长、一个瘦长脸医生在说什么,副院长一直在劝说他们离开,瘦低个子男子就打副院长,将副院长的眼镜打掉,陆续有两名医生过来拉这两名醉酒男子,这两醉酒男子要打医生,副院长喊谁也别打。两名医生把这两名醉酒的男子拉开后,两名醉酒男子开始打那个瘦长脸医生,后他们打成一团,医生没办法,才动手打他们,打了一会后大家把瘦长脸的医生拉到X光室,这两名醉酒男子开始找这名医生,他们两人从医生办公室直接闯了过去,在中途还打了一名女护士,他们跑到X光室,瘦低个子男子强行把透视室门打开,跟一起来的胖醉男子又打这名医生,这时其他医生过来把瘦低个子按倒在地,那名胖个子人好像打累了站在那。瘦低个子人手受伤,胖男子的嘴上有血。这两名醉酒男子除了打医生还把医院大厅摆放的花瓶、花盆砸破。其看见瘦低个子男子砸的花瓶和花盆,没有注意胖男子。1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2月28日17时20分许,其在医院放射科值班,听见医院大厅有人吵架,出去后看见医生曹某某、付某某、秦某某、利某跟对方两人打架,已被护士拉开,其与同事去了医院的门诊部,对方那两个人在医院大厅砸花盆,后进入门诊部砸花盆,还拿着花盆砸人,没有砸住,被住院的病人家属拉开,他们又去放射科门口踢了一个护士几脚,其过去跟身材偏胖的打在一起,另外一个瘦瘦的拿着羽毛球拍也过来打其,朝其脸上打了几下,被同事拉开,那两人去门诊室砸了一块玻璃,后民警过来。其不清楚打架原因。秦某某的左眼角被对方打破,���左脸被瘦瘦的人拿羽毛球拍打肿,偏胖的人嘴角、鼻子流血,不清楚怎么受伤的,瘦瘦的那个人因为砸玻璃,右手受伤,其看见瘦瘦男子拿着羽毛球拍,其他人没有拿工具。1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其在长治县某医院药房工作。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其在一楼药房上班,看到有一三十岁左右的胖男子在大厅里面喊叫找医生王某,还说王某跑了,要找常某甲院长,医生常某某与他讲道理不要喊叫,在说话期间围观的人就多了,曹某某医生和那名男子理论时被该男子推倒在地上,付某某把男子按压在墙上,那名男子乱喊乱叫,付某某放开他,后那名男子打曹某某,现场的患者家属、医护人员拉架,期间有一三十岁左右瘦男子也参与打架,看情况和胖男子是一伙的,打乱以后,具体的过程其不知道,后医护人员撤到后面,胖男子把大厅两盆花砸破,用土砸向医护人员,���男子用脚踢打大厅的宣传牌,又到一楼门诊把一盆花打破,把门诊里摆放的排椅踢到屋中间,胖男子进去门诊,其不知道里面具体过程,后胖男子进去药房向其要手术刀,其说没有。他就在药房里面来回找东西,在找的过程中,碰到药柜,药柜放着一副羽毛球拍掉下来,他捡起来到一楼放射科楼道,后公安人员来了。其没有看清瘦男子是否打曹某某,羽毛球拍是常某甲的,平时放在药房,空余时间打,一副球拍6000多元,事后,其发现球拍断了,当垃圾丢了。17、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其在长治县某医院上班。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其在医院三楼病房听到楼下吵架,到一楼大厅看到两名三十岁左右的男子在大厅吵闹,秦某某劝阻他们时被瘦男子用拳头打在左脸上,秦某某脸上流血,胖男子和曹某某拉扯在一块,围观的人很多,常某某说医护人员不要打架往屋里走,保持冷静,我们医护人员进入屋内,没有看曹某某的伤,以为是扭了一下,事后才知道骨折了。医护人员回到屋内以后,两名男子在大厅乱砸乱踢,瘦男子在踢打宣传牌,花盆不知道什么时候也破了,瘦男子拿着破花盆里的花乱甩,胖男子乱喊乱叫,后瘦男子进来门诊,用脚把排椅踢到屋中间,用手抓住花盆的花把花盆摔破,医护人员把他推出门诊,瘦男子跑到一楼的放射科,里面的医生顶着门不让进,瘦男子用脚踢打放射科对面门诊里间门,其跑到一楼楼道,期间瘦男子踢了其一脚,隔了一会,看到瘦男子拿两个羽毛球拍在放射科楼道乱拍乱打,王某甲医生被瘦男子用球拍打了几下,其看到瘦男子用球拍将化验室门牌打下,其有事去了三楼病房,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球拍是在一楼药房里面放着,不知道怎么被他们拿了。事后,球拍在一楼的放射科附近的厕所附���地上放的,有一个球拍折了,另一个球拍线断了。18、证人牛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28日中午,王某某、郭某某到其家走亲戚,喝酒过程中,说起亲戚王某和妻子打架的事,不知道谁提出找王某说理,16时许,王某某与其儿子牛某开车去王某上班的长治县某医院,其怕他俩找事,让郭某某开车拉其随后也去医院,到医院后,王某某在一楼大厅和医生吵架,牛某在旁边站着,在劝架过程中,王某某和医生打在一起,郭某某也参与打架,有几名男医生和他俩打,后医生躲到房间里面,郭某某摔大厅的花盆,王某某也乱踢乱打,几个花盆破了,几块玻璃也碎了,现场很乱,其拖他们,后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其不清楚打架原因及谁先动的手。其与牛某拉架,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损坏物品。19、证人牛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12时许,王某某到其家走亲戚,吃饭时我们喝了点酒,谈起其表姐夫王某,王某说今天要去其家走亲戚,结果没有去,17时许,其与王某某去长治县某医院找他,我们分头找的,其在院子里找到王某,想去告诉王某某,进去门诊楼大厅看到王某某和其的另一表姐夫郭某某与医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在打架。其不清楚郭某某什么时候去的医院。郭某某、王某某与两名医院的工作人员打在一起,旁边还有很多患者及工作人员拉架,拉开后,郭某某走到大厅医务室,一拳将医务室门上的玻璃打破,又将医院大厅摆设的花盆摔破了几盆,踢了两下医院大厅摆放的宣传牌,被其拉开,王某某在大厅骂医院的工作人员,不一会民警来了。王某某鼻子流血,郭某某右手被划伤。王某某拿了医院的一个羽毛球拍想要打对方,后被医院的工作人员夺回,其他人没有使用工具。20、现场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2月28日17时30分许,长治县��安局民警赶到长治县某医院,大厅内两名男子在大声喊叫,其中一名瘦男子手部有伤,另一名胖男子鼻部有伤,经初步了解,两名男子到医院寻找医生时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两人将花盆、玻璃打破,并将两名医生打伤,民警传唤两人至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查,手部有伤的瘦男子为郭某某,鼻部受伤的胖男子为王某某。21、勘验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3月9日10时许,长治县公安局民警会同长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到长治县某医院进行损坏物品现场勘验,根据医院提供的财产损坏清单及比照当事人笔录、现场照片等,对损坏清单中的医院大厅花盆鲜花三盆、门诊大厅痰盂桶、化验室门牌、羽毛球拍二个予以认可,其余物品虽有部分损坏,但不影响整体使用,不予认可,整个过程有医院员工常某某配合,无任何物品损坏。22、长治县某医院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刑事���解书复印件证明:2015年2月28日17时许,郭某某、王某某到该医院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毁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公共秩序,事发后,2015年3月24日,王某某家属与医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医院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医院及受伤医护人员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谅解书由常某甲签字。23、长治县某医院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明:2015年2月28日17时许,郭某某、王某某到该医院寻衅滋事,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毁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公共秩序,事发后,2015年4月20日,郭某某家属与医院及受伤人员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郭某某家属一次性赔偿医院及受伤医护人员50000元,医院对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谅解书由常某甲签字。24、秦某某、曹军吉20**年4月20日分别出具的谅解书证明:郭某某���王某某及其家人多次赔礼道歉,在二人住院期间多次到医院看望,就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与二人及医院进行协商,郭某某、王某某本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万分,医院已经代表二人与郭某某、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秦某某、曹某某对郭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2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1日笔录。2015年2月28日中午其与牛某某、牛某、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在牛某某家喝酒,喝酒过程中,牛某牛某乙说姐姐陈某某被姐夫王某打了,去问问。牛某某给王某打电话,没有联系上,其与郭某某、牛某某、牛某去了长治县某医院,到后,我们找到王某正和他说话期间他跑了,其去医院值班室问常医生王某在不在,能不能联系上王某,常医生说联系不上,其从值班室出来,在医院大厅喊要找常某甲院长。这时两名医生出来打其,郭某某看有人打���冲上来,其说要找那两名医生,为什么打其,这时民警过来将其带走。其不知道牛某、牛某某在医院干什么。其不知道谁动手打掉常医生的眼镜,不知道医院大厅里的花瓶和花盆是谁砸的,其与郭某某闯入医院的X光线室,找打其的两名医生,打其的人中有一人是瓜子脸,身高在1.7米以上,也许他们嫌其说话难听,嫌诋毁医院。其记不清他们怎么打的,其右手腕疼、左胯疼、鼻子疼、头晕。其不知道郭某某在医院干什么。其没有打医生,不清楚郭某某打了没有。2015年3月16日笔录。2015年2月28日其与郭某某酒后到长治县某医院闹事。2015年2月28日,其与郭某某到东呈村姨父家走亲戚,喝酒中,说起舅舅家女婿王某和姐姐打架的事情,就到王某上班的正骨医院找他说家里的事情。其与牛某在207国道(二级路)上坐车去的,不清楚郭某某后来怎么去的。在医院一楼大厅问��某某王某在不在,他说不在,其在大厅喊了几声说王某出来之类的话,出来几名医生不让其喊叫,其与医生吵开了,其记得有名医生朝其脸打了一拳,其鼻子流血,后就打开了,不知道郭某某什么时间进去的,和医生互相拉扯一会,后医生都跑了,过了一会,公安人员来了。其在医院没有打医生,只是互相拉扯,当时其也喝多,记不清和那些医生拉扯。其没有打砸物品,没有进一楼药房,没有使用羽毛球拍,不知道郭某某干什么,记不清牛某在干什么,也记不清是否进一楼房间。其没有上其他楼层,地上的花盆破了,记不清谁弄破的。其鼻子被一名男医生打出血。医生开始劝其不要闹,后来乱开以后,医生躲开,有名医生打其,其他记不清。26、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3月1日笔录。2015年2月28日17时许,其与王某某在亲戚家喝完酒后一起去长治县某医院,进去后看到王某某鼻子流血,并与一名医生厮打在一起,其就拉,这时又过来三、四名医生打我们,我们与他们打在一起,后来被他们打在地上,其起来开始砸东西。其砸了医院的花盆,用拳头打破两块玻璃,右手被玻璃划破。其不清楚医院的宣传牌是谁砸的,其没有使用工具。其腰部被打肿,右手有伤,其他的记不清。2015年3月16日笔录。2015年2月28日,其与王某某在长治县东呈村走亲戚,喝酒过程中,说起亲戚王某吵架的事情,我们都生气,就到王某上班的长治县某医院找他理论家里的事情。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到了医院,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打开了,王某某在医院一楼大厅里吵架,鼻子破了,不知道为什么打架,其用手打了一块玻璃,手被划破,打了几个花盆,在大厅乱踢宣传牌,还在楼道乱骂。后来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其和王某某带到公安机关。其没有进一楼门诊,一直在大厅和一楼楼道。其还与医生打架,具体和谁及打架程度记不清。其记不清是否用羽毛球拍。开始医生和我们互打,后都跑了,其开始乱砸乱踢。王某某的鼻子破了,不知道怎么破的,其不清楚我们是否到过其他楼层。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酒后到长治县某医院找亲戚王某,得知王某不在医院,便在医院一楼大厅漫骂,并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医院财物,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赔偿长治县某医院及受伤医生曹某某、秦某某经济损失,得到长治县某医院及受伤医生曹某某、秦某某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认罪,经长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邢韶波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梁江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