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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飞与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夏敏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飞,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夏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149-3号申请执行人苏飞,男,1955年1月26日生,汉族,政府职员,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夏敏智,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敏智,男,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苏飞与黄山华夏商贸有限公司等(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09号和(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飞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09号和(2014)休民一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