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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晓林与被告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林,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834号原告胡晓林,女。委托代理人韦济强、曾德国,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林与被告贵州黔北人家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林于2015年9月22日以庭外自行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晓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张贵权审 判 员  冉友芬人民陪审员  高世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 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