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76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李某诉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