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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方庆彬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彬,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玉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27号原告:方庆彬,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玉成,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彬与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玉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方庆彬提供,其与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工协议,该协议约定争议由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技学院公寓项目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技学院公寓建设项目,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境内,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林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