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肥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又名韩某甲,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肥乡县。2015年5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肥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乡县看守所。肥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肥乡县公安局大西韩派出所干警崔军奎、冯世超带领治安员王某乙等人到本县某村依法出警时,被告人韩某又骂又踢,妨害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踢伤王某乙右手致其轻伤二级。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有关证据。鉴于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韩某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伙同他人持斧到本县某村滋事。该村群众报警。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肥乡县公安局大西韩乡派出所干警崔军奎、冯世超带领治安员王某乙等人及时出警到场。公安人员让韩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韩某不去并骂,公安人员将韩某强行控制到警车上,韩某极力阻止用脚乱踢乱蹬。韩某用脚踢伤王某乙右手,致王某乙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肥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与受伤公安人员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李某报警单。2、肥乡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3、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位于某村西的南北小油路上。4、肥乡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鉴定意见,王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并附王某乙伤情照片。5、干警崔军奎的人民警察证。6、公安机关出具冯世超系大西韩派出所民警的证明,出具关于王某乙系大西韩乡派出所治安员的证明。及王某乙的工作证。7、大西韩派出所及其干警崔军奎、冯世超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他们迅速出警到场,让韩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韩某不去,公安人员将韩某强行控制到车上,韩某拒不配合乱蹬乱踢。并从韩某身上搜出斧头一把。8、被害人王某乙陈述,当时派出所指导员崔军奎带领其等人去某村出警。依法控制韩某时,韩某用脚乱踢,韩某用脚蹬到其右手三四下,其感觉疼。后从韩某腰部搜出一把砍斧,将韩某带回派出所。9、证人王某甲、冯某(均为治安员)证言内容与被害人王某乙陈述一致。10、证人翟某(某村民)证言,他们自称是黑社会的,常年打打杀杀等等。韩某卡住其脖子,用斧朝其肚上拍了三四下,并蹬了其三四脚。11、证人李某(某村民)证言内容与证人翟某证言一致。并证明是其报警的。12、被告人韩某在侦查阶段对其妨害公务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供述,并供述其是酒后因为家庭纠纷带人到某村找其姐夫翟永太讨说法的。其在街上遇见某村翟某,吵吵了几句,其打了翟某两拳。后有人报警,派出所干警到场,其可能蹬到一个民警的手和胳膊上。其拿着的斧子被民警扣押了。13、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14、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15、被告人韩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互相印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韩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与受伤公安人员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其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柳延峰人民陪审员 王少楠人民陪审员 于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燕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