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与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经营者:何寅锋。被告:李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与被告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义县泉溪镇寅锋装潢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