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39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阳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小军人民陪审员 潘太凤人民陪审员 杨湘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米成香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