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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阆中农商银行申请执行张有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有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印发。秦国2015.10.8(2015)阆执字第169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有进,男。本院依据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友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张剑平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