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胡友谊与李桂峰、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谊,李桂峰,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723号原告:胡友谊,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建全,男,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胡友谊内弟。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峰,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淮北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浩,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周显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秀珍,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儒飞,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友谊与被告李桂峰、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秀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春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