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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胜杰与青岛东奥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杰,青岛东奥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杰(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1********)。被执行人青岛东奥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闫家岭村。法定代表人董文芳,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胜杰与被执行人青岛东奥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60607元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608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