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9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秀英与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英,郭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902-2号原告曹秀英。被告郭立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英与被告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秀英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50元,由曹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应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