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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幼儿教师。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