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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尹爱琴、赵琮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尹爱琴,赵琮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负责人方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尹爱琴。被执行人赵琮贻。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爱琴、赵琮贻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632578.13元(其中利息部分暂计至2015年5月10日,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执行费人民币38726元,共计人民币3671304.13元,但尹爱琴、赵琮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尹爱琴、赵琮贻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中大文锦苑19幢301室的房屋。该房屋无抵押,无人居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爱琴、赵琮贻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中大文锦苑19幢301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