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寿全诉游年炜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寿全,游年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丁寿全,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游年炜,男,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寿全与被执行人游年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游年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游年炜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寿全借款人民币320万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游年炜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已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267-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保全了被执行人游年炜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有的执行款人民币380万元。后经申请执行人丁寿全告知上述款项已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首封法院)划拨,申请执行人未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游年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于2015年4月3日与2015年9月23日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游年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游年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游年炜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审 判 员 郑文孝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