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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王忠祥、龙晓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祥,张燕,龙晓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忠祥,男,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汉族,山西晋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成唯,上海市锦天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龙晓龑,女,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上诉人王忠祥与被上诉人张燕、原审被告龙晓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忠祥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忠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忠祥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4000元,减半计17000元,由上诉人王忠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跃峰审 判 员  雷 晨代理审判员  王笙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梓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