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辖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辖初字第2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56号。负责人严正保,总经理。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青区大学路6900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告:严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保诉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正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从未签订买卖合同,不具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第一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府区,隶属于东昌府区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