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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雪君、陈卓茜与唐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君,陈卓茜,唐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79-5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君。申请执行人陈卓茜。被执行人唐兆明。本院在执行赵雪君、陈卓茜与唐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兆明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兆明的债权3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