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雪君、陈卓茜与唐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君,陈卓茜,唐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79-5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君。申请执行人陈卓茜。被执行人唐兆明。本院在执行赵雪君、陈卓茜与唐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兆明未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兆明的债权39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树国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