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业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业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2303B室。法定代表人刘伟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会,天津全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业铮。原告金宝鼎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鼎公司)与被告��业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李晓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黄业铮作为申请人将原告金宝鼎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诉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依法立案并于2015年8月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309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金宝鼎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5年8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黄业铮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须支付黄业铮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12号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