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沙从峰与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从峰,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927号原告:沙从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本市。负责人:尹宗水。被告:尹宗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沙从峰与被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尹宗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沙从峰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包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