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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复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付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复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居民。被执行人付魁,居民。被执行人袁金菊(系付魁妻子),居民,灌云县伊山镇港西村陈庄16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强与被执行人付魁、袁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37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金菊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但所划拨款项不足以了结本案,且被执行人付魁、袁金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1)灌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明韬执行员  何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卓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