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世诉被告邹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世,邹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刘明世,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十朋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迪,贵州十朋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邹景,女,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世诉被告邹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仍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新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