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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张永明,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50号1幢10803号房。负责人:张国平,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明诉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永明承担。审 判 长  卢 帆人民陪审员  芦冬花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