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进财、刘玉根与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刘迎新、李辉、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邱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财,刘玉根,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刘迎新,李辉,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邱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770号原告:张进财原告:刘玉根被告: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迎新,经理被告:刘迎新被告:李辉被告: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美荣,经理被告:邱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财、刘玉根与被告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刘迎新、李辉、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邱美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刘迎新、李辉、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邱美荣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故城县汇宇鑫皮草有限公司、刘迎新、李辉、故城县宏泰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邱美荣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