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田蜜、杨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田蜜,杨磊,尹小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责人:刘东升。被告:田蜜。被告:杨磊。被告:尹小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告田蜜、杨磊、尹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在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建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