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殷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殷某。被告潘某。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殷某于2015年0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负担。财产分割费1500元,退给原告殷某。审判员 孙反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梦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