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提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鲁民提字第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强,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吴丽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少锋,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德州市科源给水配套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康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鲁民提字第2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科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强,被申请人康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鲍文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8月21日,一审原告康博公司起诉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称,2012年12月9日,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明以科源公司的名义签订“箕山河净水厂供水设备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康博公司向科源公司供应一批净水、供水设备及部件,并约定了具体的设备及部件名称、数量、价格、供货方式及付款方式。康博公司按照合同的具体要求供货、安装完毕后,科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维护康博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科源公司偿还设备款800856元,诉讼费用由科源公司负担。科源公司辩称,一、康博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合同约定的货物,其无权要求科源公司支付相应价款;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是用于鄄城县箕山河净水厂工程使用,康博公司交付的立式水泵、不锈钢方阀等质量低下,不能保障工程质量。对此,科源公司现已安装了合同约定的品牌水泵(南方水泵);三、科源公司及监理在验收后均通知康博公司予以更换,但康博公司不仅不予更换,还趁科源公司及监理不知之机,擅自将不锈钢方阀进行了安装;四、康博公司称科源公司不支付货款,但自科源公司第一次付款后,康博公司一直未与科源公司任何人联系过,康博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不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康博公司无权要求科源公司按照诉讼标的额支付价款。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11月26日,科源公司与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签订了箕山河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鄄城县水务局局长张圣生在合同中买方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科源公司又于同年12月9日与康博公司签订箕山河水厂供水设备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科源公司向康博公司采购一批净水、供水设备及部件,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功能满足《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文件》的要求;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按该文件的技术要求配置,包括第57页水泵部分,第58页阀门部分,总金额995140元,详见本合同附件;设备到厂,需方应及时组织验收,损坏的由供方负责调换。需方收货后5日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完毕,供需双方在验收清单上签字。对于供水设备销售合同中所指的合同附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产生争议,分别提供了货物的数量、价款相同但水泵和不锈钢阀的品牌和产地均不相同、且无对方签字认可的设备供应清单,康博公司提供的设备供应清单显示立式水泵的产地为山东卓众,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产地为江苏轩普;科源公司提供的设备供应清单显示立式水泵的产地为南方泵业,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产地为上海天钢。双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设备供应清单均显示8台水泵的价款为213866.52元,6台不锈钢阀的价款为119770.79元,货款共计333637.31元,扣除4.45%税后,货款为318790.45元。供水设备销售合同签订后,康博公司按照自己的清单向科源公司供应了供水设备,科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验收人处签名或出具收条。2012年12月22日,山东省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鄄城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向科源公司出具监理通知单,认为该公司进厂的水泵、不锈钢方阀闸门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即进厂水泵进水口不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水泵进出口没有密封水线,运行会导致泵口漏水漏气现象;原设计和甲方指定科源公司采购、购买电机水泵的厂家是南方泵业;进厂进出水不锈钢方阀闸门非水厂V型滤池工艺设计要求,为保证水厂正常供水运行,严禁安装使用。经设计单位考察、甲方研究,所进设备是非标产品,所以,项目监理对科源公司进厂水泵、不锈钢方阀闸门不予验收,所购产品自行处理。鄄城县水务局张圣生在该监理通知单上注明“按监理意见办理”。2013年3月1日,科源公司向鄄城县水务局发出工作联系单,言明如使用供货方提供的现有水泵和方阀,请鄄城县水务局或指挥部出具供货方提供产品为甲方同意或指定产品的证明,或者由科源公司自行采购水泵和方阀,张圣生在该工作联系单中写明“请中标单位按合同执行”。科源公司后来自行购买了南方泵业水泵,康博公司供应的山东卓众水泵尚在科源公司处;科源公司称康博公司供应的不锈钢方阀更换后质量仍不合格,现在科源公司处。同年2月7日,科源公司支付康博公司设备款15万元,对于下欠货款,康博公司的主张为800856元,科源公司不认可,为此成讼。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的设备供应清单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康博公司提供的设备清单中立式水泵产地为山东卓众,气动方形不锈钢阀产地为江苏轩普,该清单没有科源公司的签字,科源公司对立式水泵及不锈钢方阀的品牌不予认可,康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康博公司提供的设备验收清单尽管有科源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验收,科源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了设备,并不能证明已经验收及设备合格。科源公司也提供了设备清单及电子邮件,该设备清单中的水泵产地为南方泵业,不锈钢方阀为上海天钢,科源公司称该设备清单系康博公司发送的邮件,康博公司予以否认。因邮件的发件人并非康博公司,科源公司亦没有对邮件做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证明系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故对科源公司的设备清单也不予采纳。科源公司提交的监理通知单系监理部门出具给康博公司的,能够证明康博公司的进厂水泵和不锈钢方阀闸门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水泵进出口没有密封水线,运行会导致泵口漏水漏气现象。康博公司所供应的设备不能达到设计标准,无法进行稳定、正常地运行,科源公司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自行购买了南方泵业水泵,应予认可。科源公司要求康博公司将8台山东卓众泵业水泵及6台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退还给康博公司,应予支持,货款合计为333637.31元,扣除4.45%税后,实际货款为318790.45元,该款应从总货款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鄄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一、科源公司支付康博公司设备款482065.55元(800856元-318790.45元);二、科源公司退还康博公司立式水泵8台,气动方形不锈钢阀6台;三、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1808元,保全费4670元,共计16478元,由康博公司负担6560元,科源公司负担9918元。康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康博公司向科源公司交付的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都是合法厂家依照国家标准制造的合格产品,不存在监理通知单中列举的问题,并且科源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将项目监理出具的监理通知单,作为判定康博公司交付的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依据,显失公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科源公司偿还货款800856元。科源公司答辩称,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于康博公司应供应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品牌、质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按照双方之间销售合同的约定,康博公司供应的包括水泵和阀门在内的部分设备应按《鄄城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文件》的技术要求配置,而该文件没有对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品牌作出规定。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虽然对水泵和阀门部分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也都提交了货物的数量、价款相同但水泵和不锈钢阀的品牌和产地均不相同,且无对方签字认可的设备供应清单,但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提交设备供应清单的真实性,故对于双方的设备供应清单均不予认可,也无法认定双方在销售合同签订时已经对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品牌达成了合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康博公司按照自己的设备供应清单向科源公司供应了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科源公司认为该批货物不能达到设计标准,存在质量问题,并自行购买了南方泵业水泵。科源公司提交了项目监理出具的“对科源公司进厂水泵、不锈钢方阀闸门不予验收,所购产品自行处理”的监理通知单,该监理通知单也认为水泵的厂家应是南方泵业,科源公司并提供了其向鄄城县水务局发出的工作联系单,以证明其主张。科源公司以上的行为说明,虽然康博公司向科源公司供应了水泵,但科源公司认为达不到要求而拒绝购买,造成康博公司供应的山东卓众水泵在科源公司处一直未安装的局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水泵的品牌达成了合意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由科源公司退还康博公司的水泵,同时不再支付该批货款,并无不当。对于康博公司供应的江苏轩普品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科源公司虽然不认可该品牌,但其工作人员签收了该批设备,科源公司也不能提交江苏轩普品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质量不合格的充分证据,并且康博公司已经实际安装完毕,应视为科源公司当时已经认可了该品牌,科源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科源公司关于气动方形不锈钢阀是康博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实,不足采信。据此,康博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科源公司依法应向康博公司偿还设备款596506.54元(800856-213866.52×(1-4.45%)=596506.5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承担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菏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二、科源公司支付康博公司设备款596506.54元,同时退还康博公司的8台立式水泵,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8元,由康博公司负担3013元,科源公司负担8795元;保全费4670元,由科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81元,由康博公司负担1552元,科源公司负担4529元。科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后,科源公司与指挥部进行沟通,请示对气动不锈钢阀门如何处理,指挥部对请示做出回复:气动不锈钢阀门质量完全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安装使用,责成立即更换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门。指挥部为了慎重起见,对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门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做出了补充说明,指出了四大方面问题:1、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2、材质不符;3、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属一次性产品;4、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现只将问题1作具体说明:(1)进水方阀:设计型号规格为400mm*400mm,实物型号规格为370mm*3lOmm,导致进水流量减少,达不到水厂设计要求供水量。(2)排水方阀:设计型号规格为500mm*500mm,实物型号规格为420*470mm,导致排水速度减慢,达不到设计排空冲洗速度,影响水质。从问题1看出:康博公司提供的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门在型号规格上与水厂设计图纸及设备清单中的型号规格完全不一样。该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门不是科源公司所需产品,根本无法用于鄄城水厂工程。对于方阀存在的其他质量与功能问题,科源公司又针对实物做了图片说明,作为二审中质量与功能问题的补充,见附件。二、原二审判决认定:“应视为科源公司当时已经认可了该品牌(康博公司所供不锈钢方阀),科源公司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其理由是:“科源公司虽然不认可该品牌,但其工作人员签收了该批设备,并且科源公司已经实际安装完毕”。但是原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支持其认定。因为,所谓工作人员就是看工地的工人,他无能力、无资格验收,所写收条只证明康博公司将设备送到,不能证明合格与否。真正有资格验收的是项目监理部门。监理部门对此设备进行检查,作出监理通知单:产品不合格,不予验收,所购产品自行处理。原二审判决把收到条当验收单使用,而真正有验收资格的监理部门的意见没有采纳。方阀实际安装其实是强行安装或说是偷偷安装。科源公司多次要求康博公司拆除,但一直没拆。科源公司认为康博公司的行为,一是违反供货约定,二是视科源公司及监理对阀门质量问题提出退货于不顾,强行非法私自安装、强买强卖,并把科源公司普通工作人员对闸门的签收视为验收,而把科源公司严格按照《建设施工质量管理条例》提供的监理通知单视为无效。以上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科源公司对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没有过错。综上,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原二审诉讼费、再审诉讼费由康博公司承担。康博公司辩称,一、科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即指挥部于2014年5月11日给科源公司的答复,与本案无关。2012年11月26日,科源公司与指挥部之间订立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2012年12月9日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指挥部的上述答复不约束康博公司,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不客观、不公正,康博公司的产品是否合格,应以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为准。二、科源公司对康博公司的设备全部进行了验收,科源公司称,康博公司对6个方形不锈钢阀偷着安装没有证据证明。三、康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合同附件是真实的,科源公司提交的附件是伪造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科源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原二审判决后,科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发函给鄄城水务局及监理,要求给予答复,指挥部于2014年5月8日给科源公司的答复,认为科源公司购进的气动方阀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应当立即更换。指挥部于2014年5月11日作出《关于鄄城水厂气动方形不锈钢阀门质量问题调查补充说明》,认为科源公司提供的方阀不能使用,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非标劣质三无产品。指挥部于2014年12月12日与2015年6月15日两次向科源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更换阀门。2015年7月18日,指挥部答复科源公司,要求更换合格的阀门。指挥部与项目监理于2015年7月27日出具《证明材料》载明,阀门质量不合格,致使水厂无法运行。本案再审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康博公司供应的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康博公司与科源公司签订的箕山河净水厂供水设备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虽然对水泵和阀门部分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分别提交了货物的数量、价款相同,但水泵和不锈钢阀的品牌和产地均不相同,且无对方签字认可的设备供应清单,但双方均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提交设备供应清单的真实性,故对于双方的设备供应清单均不予认可,也无法认定双方在销售合同签订时已经对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品牌达成了合意。合同履行中,科源公司对于康博公司供应的水泵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品牌、质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原一、二审判决判令由科源公司退还康博公司的8台水泵,同时不再支付8台水泵的货款,并无不当。关于康博公司供应的江苏轩普品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科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该批设备,科源公司不能提供江苏轩普品牌气动方形不锈钢阀质量不合格的证据。阀门的生产厂家常州轩普机电有限公司属于正规生产厂家,其生产的产品并非是“三无产品”;原二审时,科源公司与康博公司都明确向法院表明了态度,均不申请对供应的阀门进行质量鉴定;指挥部与科源公司存在设备采购合同关系,指挥部对于涉案阀门质量问题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科源公司称康博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了气动方形不锈钢阀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科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加付审 判 员 范 勇代理审判员 司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权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