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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边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边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