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边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边某,农民。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与被告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边某负担。审判员 郭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家元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