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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勾涛与万英豪、吕庆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涛,万英豪,吕庆华,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7-2号申请执行人勾涛。被执行人万英豪。被执行人吕庆华。被执行人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马路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万英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万英豪、吕庆华、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1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万英豪、吕庆华、十堰鼎业工贸有限公司21511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