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成明,朱昌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陶成明,男。委托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友波,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昌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成明诉被告朱昌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成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成明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冯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宏斌 关注公众号“”